2016年起,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与其妻在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生榨米粉、油条、烧饼。经营期间,郑某某负责使用面粉、泡打粉、臭粉、食粉、食用盐、水等原料制作油条,在生产过程中,郑某某明知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双喜牌泡打粉含铝,为减少成本仍然继续使用。经对现场查扣抽样的油条进行铝的残留量检验,实测值为447 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倍以上,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根据相关医学知识,铝不是人体所需的微量元素,人体对它的吸收能力不强,然而如果长期超量摄入,它有蓄积性,可以沉积在大脑,肺脏、肝脏、骨骼、睾丸等组织当中,积累到一定数量后产生慢性毒作用。铝的过量摄入会引起神经系统的病变,甚至可能增加老年性痴呆的风险,还可导致儿童发育受损导致智力发育障碍,还可导致骨质疏松等症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来源于:武鸣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