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
征收 土 地 方 案 公 告
南武政字〔2019〕23号
南宁市武鸣区2019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01地块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1)〔2019〕64号批复同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2019年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01地块)。
二、征收土地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武鸣区仙湖镇中桥社区(详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涉及征收仙湖镇中桥社区第6队的集体土地,面积约7.29亩。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9〕5号)及武鸣区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武鸣区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仙湖镇政府办公室(电话:0771-639112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4日
复核时间: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1月29日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九、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抢栽、抢种、抢建。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不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图:
2019年11月14日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
征收 土 地 方 案 公 告
南武政字〔2019〕22号
南宁市武鸣区2019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07地块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1)〔2019〕70号批复同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2019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07地块)。
二、征收土地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武鸣区太平镇文溪社区(详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涉及征收太平镇文溪社区第6、8队的集体土地,面积约2.38亩。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9〕5号)及武鸣区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武鸣区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太平镇政府办公室(电话:0771-6010139)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4日
复核时间: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1月29日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九、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抢栽、抢种、抢建。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不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图: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
征收 土 地 方 案 公 告
南武政字〔2019〕21号
南宁市武鸣区2019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05、06地块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1)〔2019〕70号批复同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2019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05、06地块)。
二、征收土地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武鸣区城厢镇濑琶村、双桥镇孔镇村(详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涉及征收城厢镇濑琶村第2队和孔镇村的集体土地,面积约8.49亩。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9〕5号)及武鸣区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武鸣区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城厢镇政府办公室(电话:0771-6228821)或城厢镇人民政府大会议室四楼濑琶征地工作组办公室、伊岭工业委孔镇工作组或双桥镇人民政府(电话:0771-602013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4日
复核时间: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1月29日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九、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抢栽、抢种、抢建。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不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图:
来源:南宁市武鸣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