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以指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以指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于: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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