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武政复〔2020〕16号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11”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批复
城区应急管理局:
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委托你局上报的《关于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南武应急报〔2020〕7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所作的《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性质的分析,以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准予结案。
二、同意《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同意《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附件: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2月17日
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3月11日上午8时3分许,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桂AS8926号重型自卸货车于武鸣区农坛路与新宁路十字路口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城区政府办、应急管理局、交运局、人社局、总工会、市交警支队十五大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3月11日8时03分许。
(二)事故发生地点:武鸣区农坛路与新宁路十字路口处。
(三)事故涉及单位: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五)伤亡人数:死亡1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3月11日8时3分许,黄*辉驾驶桂AS892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新宁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农坛路与新宁路十字路口,黄*辉驾车左转弯往农坛路(西)方向行驶,冯*琼沿人行横道由北往南行走,因黄*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致使其所驾驶车辆左前轮碾压冯*琼,造成冯*琼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黄俊辉立即下车开展救援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
市交警支队十五大队值班室接到事故报案后,事故中队派员先行到达现场进行勘查,事故现场未造成交通中断和堵塞,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桂AS8926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为解放牌CA3110P66K24L6T4AE5,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日期为2018年5月28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5月。
桂AS8926号重型自卸货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保单号:PDZA201845000000018595),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有效期至2019年5月28日。同时,投保有商业保险(保单号:PDZA201845000000016822),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0万元。
(二)肇事驾驶员情况
黄*辉:桂AS892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是2008年11月17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7日,准驾车型:B2。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4500198306,初次发证时间是2008年12月18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6日。黄俊辉符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运输的条件。
(三)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市交警支队十五大队委托南宁市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桂AS892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检验检测结果为:行车制动性能、驻车制动心性能、照明装置、信号装置合格,反光标识、尾部标志板、防护装置、行驶系不合格。
(四)肇事车辆是否存在超速超载或改装的情况
1.超载情况。未超载。
2.超速情况。未超速。
3.改装情况。经鉴定,该车不存在改装迹象。
(五)涉事单位情况
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KE3A53H,成立于2016年9月1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刘*武,住所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39号解放4S店一楼,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销售:汽车、汽车零配件、日用百货、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电子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办公用品、化妆品、服装;物业管理服务(凭有效资质证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场地租赁、汽车租赁;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武鸣区农坛路与新宁路十字路口,2019年3月11日8时3分许为晴天。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为十字路口,水泥路面,有便携式移动信号灯控制,施划有人行横道,农坛路为东西走向,双向六车道,中间有隔离栏杆隔离,新宁路为南北走向,双向四车道。
(七)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行人,具体情况如下:
冯美琼:女,户籍地:武鸣区罗波镇。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黄*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致使其所驾驶车辆左前轮碾压冯*琼,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桂AS892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黄俊辉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安全意识薄弱,未能文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事货车的所属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意识不强,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熟悉,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驾驶员岗前教育培训及定期学习教育工作,;2.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本起事故肇事司机黄俊辉虽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仍有部分从业人员未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进行全面彻底排查,每月只抽检部分车辆排查。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1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对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11”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黄*辉,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桂AS892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刘*武,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驾驶员岗前教育培训及定期学习教育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事故发生地南宁市武鸣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事故发生地南宁市武鸣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城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城区交运局和市交警支队十五大队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针对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针对货车、客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开展道路交通及运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二)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城区交运局要进一步落实客货运输企业、站场的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组织人员深入辖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逐级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多次违法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进行约谈告诫,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按要求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群众、企业安全意识双提高。
辖区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报刊、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入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南宁市宏远盛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