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办: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宁市武鸣区2018年第二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07地块)
南宁市武鸣区2018年第二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1)〔2019〕26号批复同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2018年第二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07地块(武鸣区太平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二、征收土地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武鸣区太平镇文溪社区(详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涉及征收太平镇文溪社区6、8队的集体土地,面积3.85亩。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9〕5号)及武鸣区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武鸣区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太平镇政府办公室(电话:0771-6010139)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0日
复核时间: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5日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九、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抢栽、抢种、抢建。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不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1日
征拆办: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宁市武鸣区2018年第二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03地块)
南宁市武鸣区2018年第二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1)〔2019〕26号批复同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2018年第二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03地块(南宁市武鸣区二塘加油站项目)。
二、征收土地用途
商服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武鸣区陆斡镇二塘村(详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涉及征收陆斡镇二塘村二塘街上屯的集体土地,面积2.32亩。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9〕5号)及武鸣区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武鸣区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陆斡镇政府办公室(电话:0771-608112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0日
复核时间: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5日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九、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抢栽、抢种、抢建。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不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1日
征拆办: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宁市武鸣区2018年第二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02地块)
南宁市武鸣区2018年第二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1)〔2019〕26号批复同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2018年第二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02地块(武鸣区府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二、征收土地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武鸣区府城镇府城社区、永共村(详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涉及征收府城镇府城社区第7组、永共村第12组的集体土地,面积4.30亩。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9〕5号)及武鸣区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武鸣区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府城镇政府办公室(电话:0771-633112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0日
复核时间: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5日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九、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抢栽、抢种、抢建。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不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