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某日中午,王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韦某某求购毒品“K粉”并微信转账300元毒资给韦某某。当晚23时许,韦某某与王某在武鸣区江滨二支路边交易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当场从韦某某身上缴获两小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两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分别为0.3458克、0.7921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未检出氯胺酮,属于假毒品。
法院判决 武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谋取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韦某某错将不含毒品成分的物品当作毒品贩卖,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犯罪不能,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韦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其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因系未成年人,量刑时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在量刑时更应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