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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鸣: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上牌登记点、流程、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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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5日一大早,记者在城区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点看到,前来预约上牌的市民已经排起了长队,工作人员正在为市民办理相关的预约手续。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根据新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4月15日起,对执行标准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通过国家CCC认证,且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车管部门予以核发新式电动自行车号牌。 新式电动自行车号牌颜色为蓝底白字白框线。

    作为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同时1999年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也于当天起作废。相比“旧国标”,新标准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新国标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不得超过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此外,电动车新国标还对防篡改、充电器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技术要求。

    市民:质量上是多好了,在速度上啊或者是配置上都(比旧国标车)多好。‍

    市民: 是从道路安全行驶的角度上也好, 行人的角度也好,我觉得都应该是支持的这个事。

    与此同时,南宁交警公布的信息显示,对于4月14日以前(含4月14日)购买的执行标准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也就是俗称的“旧国标”)且列入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车管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延长注册登记时限。另外,自4月15日起,凡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车管部门不再给予办理。

    具体办法如下:

    销售发票开具日期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不含15日)的,车主可在2019年6月15日前(不含15日)到公安交通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销售发票开具日期在2019年4月15日之后(含15日)的,车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从2019年6月15日(含15日)起,车管部门不再办理旧国标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只办理符合新国标且列入新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应为计算机打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手工填写的发票不能作为注册登记的依据。

    此外,根据广西交警微发布的消息显示,新国标发布后,4月15日之前已经上牌但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可以继续上路行驶,待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明确如何过渡、过渡期等方面后,再进一步实施。

    通   告

    为加强和规范我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城区党委、政府同意,自2017年1月20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城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自2017年1月20日起,本城区将对所有在用的电动自行车予以办理注册登记,登记业务预约点及登记点设在交警办证大厅一楼(违法处理室旁),具体地点:武鸣区兴武大道172号。所有申请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车主需持身份证原件到预约点申请预约成功后,持预约凭证方能到登记点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牌证工本费10元。

    三、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同时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1、具有两个车轮;2、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3、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4、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5、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凡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南宁市统一的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可在南宁市区范围内行驶。

    四、2017年2月28日前购买、2017年7月31 日前申请登记的,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车”),只能办理有效期为4 年的临时牌证,限制在武鸣区范围内行驶(每人凭身份证限登记1 辆)。过渡期满后,收回牌证,禁止上路行驶。自2017年3月1日起,新购买的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

    五、自行组装或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及两轮燃油助力自行车,不纳入登记范围,仍按现行法律法规予以查禁和取缔。

    六、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按照自愿原则自行购买保险。

    七、凡是符合有关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条件的车辆,车主可凭相关有效材料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所需材料如下:

    (一)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非武鸣户籍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电脑机打发票;

    (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须有车辆车架号、电机号);

    (四)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发票、合格证遗失或损坏的可以通过派出所、单位、村委(社区)的任何一个途径出具证明,证明车辆属于自己合法财产即可。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提交的发票无效的;

    (二)车辆发票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四)车辆属非法改装、拼装或者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的;

    (五)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结构、构造或者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

    (六)车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车辆不在自治区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目录范围之内的。

    九、本城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目录》,广大群众可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详细信息。

    十、自2017年8月1 日起,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新购电动自行车,必须在购车之日起30 日内,到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十一、自2017年8月1日起,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或者非南宁市所辖区县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城区辖区范围内的道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二、今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如修订,已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符合修订后的国家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更换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十三、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2017年1月16日


    来源于:武鸣区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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