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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鸣拒不报告、交付财产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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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曾某某支付李某某货款8.6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曾某某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2019年11月14日,李某某向武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向被执行人释明拒不履行可能带来的失信惩戒后果。曾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的规定向法院报告财产。法院通过网络系统查控发现曾某某名下有两辆小汽车。2019年12月4日,武鸣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要求曾某某将名下小汽车交付法院处理,被执行人曾某某收到法院通知书后也没有将小汽车交付法院。2020年1月3日,执行法官到曾某某的家中,并向其阐明拒不配合履行的法律后果,曾某某最终在家人的帮助下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律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案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曾某某名下有多辆小汽车,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警示语:
    一些被执行人用不接电话、东躲西藏等方式规避执行,以为这样能逃避法律规定义务的履行。殊不知,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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