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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鸣:保险公司赔偿后向车主追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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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5日,黄某甲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某某与黄某乙驾驶的货车碰撞发生车祸,黄某甲当场死亡。2018年1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甲与黄某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卢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黄某乙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某某涉案摩托车车主,该车已向某财保武鸣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该份判决书判决某财保武鸣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黄某乙支付赔偿金1。之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公司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卢某某按其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金1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某支付保险公司已垫付的赔偿金20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之规定,黄某甲作为涉案车辆的驾驶人员,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资格,擅自将车辆开出,为事故发生埋下安全隐患。同时在驾驶车辆左转弯时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卢某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在黄某甲不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因其对车辆钥匙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车辆被黄某甲开走,故卢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甲作为行为的实施者应对某财保武鸣支公司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卢某某存在的是管理上的疏漏,结合黄某甲、卢某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黄某甲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卢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于黄某甲已经死亡,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院申请撤回对其法定继承人的起诉,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法院最终判决某某支付保险公司已垫付的赔偿金2000元。

    警示语:

    车祸猛于虎,虽然我们都为自己的爱车买了保险,但是驾驶人若存在无证驾驶、醉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法定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仍可向侵权人追偿此外,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行车上路需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勿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有车人士请保管好自己的爱车,出借他人需谨慎。

    来源于:武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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