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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鸣:辩称借贷关系未实际发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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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 15日,原告谢某向武鸣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梁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其借款8.2万元,并承诺2018年8月1日归还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偿还借款,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武鸣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梁某某辩称,借条确实是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但原告并没有支付借款给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并未实际发生,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武鸣区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梁某某于2017年8月1日亲笔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谢某,该借条载明:“梁某某向谢某借款(捌万贰仟元)(¥82000元)人民币,用于生意上资金周转,借期(壹年),定于2018年8月1日归还”。2019年7月,武鸣区法院判决被告梁某某偿还原告谢某借款本金8.2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法律分析: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被告辩称8.2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应对其陈述的事实主张作出合理说明后,人民法院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现被告对本案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被告应承但不利的法律后果。

    警示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日趋活跃。然而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出具借条时应当知晓出具借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否则如果引起纠纷而进行诉讼,当事人否认借款的真实发生而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则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来源于:武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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