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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鸣梁某某诉农某某、广西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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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广西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多项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及用工主体资格的农某某。后农某某雇佣包括梁某某在内的若干农民工到该工地进行施工。期间,农某某支付了梁某某的部分工资。自2016 年 1月起,农某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多名民工工资计近百万元,其中拖欠梁某某工资44000元。2017年5月24日,农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10月28日,梁某某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农某某和广西某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及利息。经法院审理,判决农某某给付梁某某劳动报酬44000元及利息,广西某公司对上述农某某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广西某公司不服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律分析:
    1.合法的债务,应当及时、足额得到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农某某拖欠梁某某工资的事实清楚,应当支付梁某某劳动报酬44000元及利息。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本案中,广西某公司在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既无施工资质,又无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农某某,其分包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广西某公司应对农某某拖欠梁某某等农民工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警示语:
    农民工是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目前,建筑施工、矿山等企业中的农民工数量较多,但此类企业用工较为混乱,拖欠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保障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工程承建方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将工程分包给具备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其次,分包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最后,农民工朋友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分包方或者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工程承建方的方式来追索劳动报酬。

    来源于:武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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