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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鸣禽兽生母:逼12岁女儿与情人发生关系生孩子,只为… ---武鸣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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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系与情夫的感情,亲生母亲竟想让12岁女儿为情夫生孩子,并以死相逼其与情夫发生关系。日前,经武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武鸣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覃某、黄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和有期徒刑十年。

    黄某,现年38岁,与前夫育有一女,女儿丽丽(化名)与父亲一起生活。2014年,黄某认识了现年33岁且因犯抢劫罪服刑两年的有妇之夫覃某,两人于2015年开始同居并合伙做生意。期间,黄某认为只有给覃某生一个孩子才能拴住他的心,但自身的条件又难以孕育,苦恼中,她萌生了一个荒唐的想法:让女儿丽丽为覃某生孩子,这样就可以“一家人”永远生活在一起。黄某遂做起了女儿丽丽的思想工作,多次劝说丽丽与“叔叔”覃某“好”,但是丽丽拒不接受。

      2018年4月上旬,丽丽生日的那天,因为与父亲闹矛盾,丽丽跑到母亲黄某处,当天,覃某与黄某为丽丽过了12岁的生日。生日过后,丽丽与母亲黄某居住。4月下旬的一个晚上,黄某又再次“动员”丽丽与覃某“居住”,面对丽丽的拒绝,黄某跪地泣求并以吞药、割腕等方式逼迫丽丽同意,最终丽丽被迫答应。当晚,覃某奸污了丽丽,而黄某竟然守在旁边劝丽丽不要哭泣以免邻居听到。此后,覃某多次在黄某的出租屋处强奸丽丽。

            2018年11月26日凌晨,因为丽丽萌生去意,黄某再次以跳楼、割腕相威胁,覃某在丽丽妥协后又分别于凌晨和中午两次性侵了丽丽。26日晚,丽丽回到父亲家,在父亲的询问下告知了自己被覃某强奸的事情。27日晚,丽丽的父亲设计抓住覃某后打电话报了警。2019年1月17日,母亲黄某在藏匿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6月25日,武鸣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覃某、黄某犯强奸罪。

     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黄某强迫被害人与覃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覃某、黄某均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他们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在抓获过程中捏造假名企图逃避抓捕,不认定为自首,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3款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第(1)项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法院在选择从重处罚时,更应依法从严惩处。

    覃某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且是情人黄某的亲生女儿,在被害人被胁迫的情况下多次奸淫被害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特别恶劣。符合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一)项“情节恶劣”的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黄某作为被害人的亲生母亲,对被害人负有监管、教育、保护的义务,但却采用威胁手段胁迫被害人与覃某发生性关系,因此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与覃某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法院根据覃某和黄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依法分别对两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转载自: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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