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居民用气价格将与成品油一样,受到气价调整周期的影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4月21日之前就《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联动调价的计算公式,即: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平均上游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
其中,平均上游价格=(各类气源购进费用+管道气采购气量×核定的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非管道气采购气量×到城市门站实际运价)÷总采购气量,计算期是指本次联动调整拟实施的时间区间。
对于联动调价的上调幅度,《征求意见稿》提出,要综合考虑城镇燃气企业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控制。
其中,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第一档阶梯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
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因气源构成比例和价格变动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气源采购价格测算偏差,在下一联动周期进行清算。
对于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征求意见稿》提出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设定,可为: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6个月;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
已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的市、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按照该方案执行,尚未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的市、县可参照执行。
《征求意见稿》要求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各地应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适当免费气量,每户每月不少于3立方米,各地可根据实际,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适当提高免费气量设置标准。若每月实际用气量低于免费气量标准的,按实际用气量计算免收金额。
同时,要求燃气企业最大限度控制气源采购成本。要切实加强供给保障,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城镇燃气企业应提高服务保障,通过扩大售气途径、延长售气时间等措施,保证购气需求,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调价操作程序为:
来源丨 南国早报记者 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