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区三名男子为牟取暴利,罔顾农户利益,用石头和沙子混合生产大量假化肥,涉案金额167万元。近日,经武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武鸣区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陆某海、陆某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黄某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武鸣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 陆某海在南宁市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开设了一家石粉厂,自2018年开始,陆某海和陆某冲借助该石粉厂的场地、设备,用石头和沙子混合生产假化肥,并套用其他化肥产品的包装进行销售。2020年2月底,黄某棉进入该厂并参与生产假化肥。经核算,2018年至2020年3月期间,该厂共生产、销售假化肥共计2330.175吨。经对扣押的8种各类化肥包装袋涉及品牌的化肥进行价格鉴定,以认定单价最低的“福泉”牌钙镁磷肥市场价格为每吨人民币720元进行计算,该厂所生产的不合格化肥价值人民币1677726元。 检察官认为: 被告人陆某海、陆某冲、黄某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陆某海、陆某冲、黄某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9月4日,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陆某海、陆某冲、黄某棉提起公诉,并根据犯罪事实和认罪认罚情节提出量刑建议。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海、陆某冲、黄某棉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考虑到涉案的伪劣化肥尚未销售,三名被告归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对陆某海、陆某冲、黄某棉判处上述刑罚。 1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于:武鸣区检察院 文:曾淑娥 编:黄竞文 审核:梁孟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