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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农村户口的人而言,分户是十分重要的。 分户之后,大家能享受到的利益,能够得到的东西,就会更多一些;例如我国目前正在实行"一户一宅"的政策, 户口越多得到的宅子就越多,在遇到征地补偿的状况时,多"一户"很明显就能多拿到一些拆迁补偿款。
但是,分户并不是一件随随便便的事,不是想分就能分的, 满足下面4个条件才可以办理!
1、提出分户申请的当事人已经成年并且独立
只有一个人在成年之后才能够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许多事情都需要满足成年这一条件,不然连提出申请的资格都没有。
而成年与独立并不是一回事,这里所说的独立 不仅指经济独立,也指生活独立,也就是说要分户的申请人不仅需要证明自己有经济能力,可以把自己养活,也 需要证明自己能够独自生活。
2、不是独生子女
一般来说,在农村,宅基地是直接由子女来接手的。虽然子女不能对土地进行继承,但是能够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继承,倘若独生子女分户的话,在继承之后就不不能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了。
所以, 独生子女是不能够进行分户的。
家里在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况下,才能够分户。在子女成年成家之后,才能够提出分户的申请,且 最少有一个子女不能提出申请。
3、宅基地的面积与居住人数相符合
之所以要分户,是因为原宅基地的面积不能够满足现在户中人数的生活需求了,倘若原宅基地的面积可以满足生活所需,只是 因为子女成年了想分户,想要多得一个宅基地就提出分户申请,是没有办法通过审批的。
通常情况下,分户是生育后代、子女成家,家中的人数迅速增长,原户已经没有办法满足正常的生活需求了,在这种情况下,分户的通过率会更高一些。
4、该地区不属于拆迁的地区
在征地拆迁赔偿正式开始之前,都会进行补偿标准、拆迁范围的公示,在该地区已经被划为征地拆迁范围之后,许多人都想通过户口的方式来获得土地,运用这种方式来获得高额的赔偿。
但依照法律, 拆迁地区中的人口是只允许出不允许进的(也就是说不准把户口迁入拆迁地区,除非是由于婚嫁、新生儿降生等因素)。另外,在拆迁地区中,也不允许内部分户。
最后,想再跟 外出上大学的农二代们分享一点,至于考大学之后户口要不要迁出,主要还是考虑2点,以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再做出决定。
①仔细权衡户口迁出之后的利与弊,如今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在社会福利待遇方面尚存差距,但并代表以后农业户口不好;
②未来农业户口升值成必然,因户口所带来的红利也会越来越多!要考虑好大学毕业之后未来的发展规划,究竟是努力在城市打拼,还是最终会回到农村!
这两点考虑清楚,对于户口是否迁出也就不用那么纠结了!
一、分户原则
办理分户以方便居民使用居民户口簿办理其他事务为原则。
二、分户条件
分户申请人应为已婚人员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未婚人员。
三、分户所需材料
(一)分户申请人员、原户主填报《户口分户申请表》;
(二)分户申请人员、原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四、注意事项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户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1。夫妻之间的分户申请;
2。在独立成套住宅内共同生活的分户申请;
3。居住在违法建造的房屋的分户申请;
4。落户在虚拟地址的分户申请。
(二)情形特别复杂的,请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办理。
(三)所有材料上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需完全一致。
(四)如证件、证明上的信息有误,请到签发机关更正后,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如证件、证明上有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文件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完成全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交汇,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对于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广西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11月27日印发了《关于保障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引导村民合理选址、全额保障计划指标、落实建新拆旧要求、加强规划保障、实施分类管控、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压实耕地占补责任、严格执法监察等九个方面提出了保障广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措施。
针对广西各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情况多样、实施管理条件差别大的情况,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农村规划管控工作,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分类保障:
一是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地区,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理。未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级制定的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并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做好衔接,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二是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如城中村等),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采用不同措施分类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实现户有所居:已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与更新方案相衔接,统筹解决村民住宅需求,不得新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联排式住宅解决新增分户住房要求,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提及的“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的范围仅针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如城中村等),并不包括城镇以外的农村地区。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地区,不占或少占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满足安全要求,符合“一户一宅”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可按规定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