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韦某红、韦某姜等18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经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韦某红、韦某姜等18名被告人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在该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及参与程度,依法对韦某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对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及缓刑,并处罚金六十万至六万不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