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并申领《就业创业证》人员中的下列人员: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 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非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取得企业营业执照除外)等。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于女性就业困难人员,2003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5岁计算; 2002 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0岁计算。不同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劳动合同等。《就业创业证》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下同)。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如无基本户,可由人社部门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02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执行(下同)。 补贴期限: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的可免提供毕业证书(下同)。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毕业证书、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03 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贫困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执行。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劳动合同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04 在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上一年12月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比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新增岗位数量和人均实际缴费额度分月进行核算。 补贴期限: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新增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05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倍的岗位补贴。 补贴期限:按自治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安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06 对吸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2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就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 07 对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扶持补贴应提供营业执照、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或所创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08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09 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贫困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劳动合同、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10 对农民工新创办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社会组织等)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奖补。 补贴条件:1.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2.市场主体在武鸣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报奖补时仍在经营的。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办者本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