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南宁市武鸣区各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表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2020年—2023年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有关单位:
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武鸣区2020年—2023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20日
南宁市武鸣区2020年—2023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布点规划
为加强全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的经营行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55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65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结合我城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全城区现有持证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249家,均集中分布在城区各镇集市所在地,2018年,我城区将主城区大部分区域划定为禁燃限放区域,使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布局趋向主城区以外的各镇、村,形成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络。全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布点控制在250家之内,参照各镇和近年来销售量进行布点(各镇布点规划见附件),控制在250家的条件下,各镇数量可灵活适当调配。其中,锣圩镇和灵马镇现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比较多,在本规划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只减不增。
二、规划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全城区行政区域和各集市、村委。在主城区城厢镇禁放区域内不再布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规划期限:2020年—2023年
三、基本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设置和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综合各镇人口总量和区域面积,并考虑近年来烟花爆竹的销售情况因素,制定布点控制规划。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
(一)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单位及规划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区内,桥下及涵洞内。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跨越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五、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条件
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结合实际,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审核,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零售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明显位置;
(四)实行专店经营,设专人进行安全管理;
(五)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10米范围内无使用明火的设施,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档案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场所边缘保持100米的安全距离;
(六)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结合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及其周围安全条件,限制存放药量分为三档,分别确定为:不得超过140千克、100千克、50千克;
(七)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不少于2只5kg干粉灭火器、门前至少备2桶50斤以上的消防水),并张贴“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志面积大于0.3平方米,即至少长0.6米×宽0.5米);
(八)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高危行业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上一年持证的经营户及经营场所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的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决定。
六、布点规划实施步骤
(一)申请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正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3.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经营场所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属自有房产复印产权证明;属租赁复印出租方房产证、租赁合同和房主身份证,无房产证的提供所在地社区、村委证明);
5.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及示意图一份;
6.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资料一套;
7.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高危行业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相关资料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备查)。
(二)申办程序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资格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10月8至12月30日(另有通知的除外),申请人到城区政务大厅应急管理局服务窗口报名,城区应急管理局对零售场所的基本条件和周边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人带申请材料到城区政务大厅应急管理局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城区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按规定审批发证。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申请人到城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城区应急管理局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与城区应急管理局签订安全承诺书,方可经营。城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经营活动实施跟踪监管,同时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的有关情况,以及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告知城区市场监管局。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的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点只能作零售经营,不得向其他零售点进行批发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城区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市公安局武鸣分局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将按各自的责任分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派出所、四所合一、村(社区)安全员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进行全面检查;对有违规经营、非法储存、和运输危险物质等违法行为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给予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