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武鸣区2020年第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土地征收预公告
南武政字〔2020〕47号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已将“伊岭水厂一号泵站建设项目、南宁市武鸣区红岭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作业站建设项目、武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列入南宁市武鸣区2020年第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将对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内 2.2209公顷土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涉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武鸣区城厢镇大梁村、大同村,双桥镇伊岭村,具体以项目用地红线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附图)。
二、土地征收目的
该批次建设用地伊岭水厂一号泵站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情形,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建设活动,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南宁市武鸣区红岭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作业站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情形,属于科技类建设活动,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武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情形,属于卫生类建设活动,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标准的通知》(南武府规[202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由城厢镇、双桥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图:南宁市武鸣区2020年第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