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去哪里申请办理农村不动产证?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农村不动产确权办证问题农民群众关注度高,近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梳理了相关热点问题,进行答疑释惑、解读回应。
1 哪些文件对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提出过明确要求? 201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2019年9月2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 号)明确,到2020年底,要完成全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 2019年10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明确,到2020年底,要完成全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 2020年4月3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南宁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86号)明确,以“农民的事情农民办”、“依法依规登记”、“一户一宅”、“尊重历史、兼顾现实、解放思想”为工作原则,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2021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明确,按照“房地一体”的登记要求,以“总登记”的模式,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到2021年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 2 什么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颁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地上房屋颁发的是《房屋所有权证》,现在颁发的是包含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3 为什么要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 4 农宅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的规定,“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5 去哪里申请办理农村不动产证? 南宁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遵循“农民的事情农民办”的原则,村民的存量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申请由各村(居)委会受理,由受理人员对申请人的资格、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初审;具体办理流程为:不动产所在地村(居)委会受理—自然资源局派驻各城区(管委会)人员审核—村(居)委会公告15天—公告无异议,提交登簿发证。 6 办理农宅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村民身份证(户成员中任意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申请人); (2)户口簿; (3)房屋照片(房屋整体照片、房屋前后左右各一张照片,手机拍即可)、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如无证即无需提供)。 7 宅基地用地和建筑面积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 平方米。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 平方米。 8 进城落户的村民可否申请办理宅基地不动产权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9 哪些情形暂缓进行登记发证?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2)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3)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10 哪些情形不得进行登记发证? (1)非本村户口,宅基地和房屋无继承或合法批准手续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 (3)已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4)对于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不满足不动产基本单元要求的; (5)乱占耕地建房,还未经处理的; (6)占用基本农田的; (7)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8)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1 办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要求,除工本费外(10元/本),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确权登记时段之外,由农村村民自愿、单独申请宅基地登记确权登记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8〕14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2 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13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 (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14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15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编辑:崖梦霞
编审:王玲 庞博
来源:南宁新闻综合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