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城区清明节、“三月三”期间森林 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结合城区实际,决定在 全城区范围内实行森林禁火,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15日 二、禁火范围 全城区范围内的林地以及水平距离林地1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 三、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城区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及祭祀用品(香烛、纸钱、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上坟时烧香、烧纸、烧烛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烧荒种地、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田坎、烧制木炭等生产性用火。 (四)严禁烧蜂窝、烧山驱兽、点火照明和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吸烟、烧火取暖、烧火做饭、烘烤食品等野外用火行为。 (六)严禁其他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 、落实责任 (一)在禁火期内,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镇 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短信、微信、微博、小视 频、乡村大喇叭、流动宣传车等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提醒群众 安全用火、严防火灾。要加强巡逻检查,各守卡点守卡人员要坚守 岗位,严禁火种及祭祀用品进入林区。各镇要以案释法,广泛宣传森林火灾典型案例,发挥处置一案警示一方的作用。 (二)城区应急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各类扑火队伍要按照值班值 守要求,确保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能迅速开展扑救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做好防灭火物资储备和灭火工具的维修保养,加强防灾抗灾 准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扑救原则,及时、科学、安 全、高效扑救森林火灾。严禁老弱病残人群、孕妇、未成年人和无扑火经验人员直接参加扑火。 (三)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要加 强沟通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严禁脱岗,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按程序归口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加以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报警电话:武鸣区防灭火指挥部12119、武鸣区林业局0771-6225940。 五、 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