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买二手车以欺诈为由向西乡塘FY提起诉讼,判决我胜诉,判决杨克强构成欺诈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我三倍购车款,并且我退还车辆杨克强退还购车款,但生效判决进入执行阶段,至今只执行到一千余元,我的车被查封,并且悲剧却由此而来……
检察建议书足以说明西乡塘FY涉嫌违纪违法且以下属实
我(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告财产、也是胜诉原告、车辆行驶证在我名下)
2021年1月22日,两名不明身份人员(有多人接应)查找到武鸣
随后此两人围绕我处四处查找车辆,行迹极为可疑,我报警后张某拒不承认之前查封交出拍卖我车辆说法,拒不出示工作证件,但却说他们在执行公务。随后警方登记了身份证后2人离开。
生效判决书是被执行人(对方)退还我购车款13.5万元并履行赔偿40.5万元判决书义务我才将车辆退还对方被执行人,而对方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也几年没有执行到钱(只冻结被执行人1千余元)。
(注:是别人欠我钱,我不欠任何人的钱,也不存在和任何人任何法律纠纷)
为案件能取得进展我向北京最GY进行了投诉目的为重新恢复执行
某院却通过不明手段查找到我(是胜诉原告人、申请执行人)
既然知道申请人我的地址为什么一再强逼索取地址?(视频录音↓)
因为他们知道如果申请人不提供地址情况下他们来武鸣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FY对方大喝道:你看你写的材料是不针对任何人吗?!
在离开武鸣我住处时灰色衣服男子对我说:你以为你很牛?!(有录音声音较小)
且从此前电话录音中FY人员多次表示:非要我们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吗?
为何要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胜诉原告)采取强制措施?
对被执行人老赖都说拘留没用,为何把强制措施用在申请人身上?
此前2021年1月19日和1月20,号码为0771-3※※312打电话一再对我进行逼迫。见视频录音。
在被告没有没有履行判决FY也执行不到对方财产情况下,我没有申请拍卖我的车辆也决不允许这样侵犯我原告胜诉人(申请执行人名下)的合法财产!胜诉原告本是维护合法利益,结果胜诉后没有得到赔偿反而原本的合法购买的财产没有了,侵害人居然是FY,如此,以后谁还敢起诉?胜诉反而合法财产没有或者更加贬值了!社会矛盾激化将得不到解决。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
第二次来武鸣,这次向我(是申请执行人、胜诉原告、投诉人)
那疑似法警人员在我签收时录像我是在“埋什么伏笔”?
因为在此前电话中一再强调不去需要面临后果!(录音)
三番五次来找申请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声誉造成了极大影响
申请执行人问“是什么执行需要”需要传唤其含糊其辞不愿告知
请问“执行需要”传唤申请执行人是“什么需要”那么神秘?
传唤不到被执行人(对方被告、老赖)却来强制传唤我申请执行人
对于涉嫌非法传唤申请执行人的行为合法公民有权说“不”!?
执行过程“扑朔迷离”、涉嫌打击报复原来是因为……↓
我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我的生效判决书执行被告财产,执行案件承办人为张,实际为刘副局插手办理,我从未知道张,一直是刘和我沟通。↓
刘副局多次在录音中强调“悬赏没用、拘留没用”且施压我两三万和解案件。我认为西某塘法院涉嫌消极执行向2018年08月01日向最高院申诉,西某塘院莫局联系将打印好的材料交给我,要求撤销信 访,我同意签字撤销,谁知很快我的案终本,一再申请悬赏拘留等强制措施,直到2020年才开始悬赏公告,拘留也应是在终本后。这违反了最高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精神背道而驰!纲要指出: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且终本程序涉嫌违反《最高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通过抖音、腾讯新闻等媒体对外发布申请执行人姓名、申请人名下所有权车辆信息,侵犯合法公民姓名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极大困扰。车辆详细信息极易造成套牌等违法行为,从后面和西某塘院的通话录音不难反映是涉嫌在打击报复。
这是本末倒置,显示案件一开始就是消极执行,不愿意“浪费司法资源”?如果一直穷尽手段执行,案结事了,也不至于劳烦等相关部门。如果执行没有违反法律,也不需要信访后案件的督办。如果按浪费逻辑,都不应该起诉,那么法律谁来伸张正义?社会矛盾谁来化解?
2019年02月27日继续向最高院申诉,我认为补救措施并不是穷尽手段。涉嫌消极执行,甚至存在权利寻租的可能。有袒护被执行人之嫌!从录音及执行行为就不难看出端倪。
视频录音中西某塘院要调查我(是信访人、申请执行人),依据的是哪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协助义务人是针对被执行人,我(申请执行人,信访人,原告胜诉人)不是被执行人更不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没有协助履行的义务,更加不是被调查的对象!
申请人EMS快递材料申请追加韦东红为被执行人,西某塘院1857782※※※7电话要求尽快补交两份申请材料,申请人及时补交,西某塘已经签收,至今却杳无结果反馈。我认为:国内多省均发文可以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江高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且最高院最近的判例:案号:(2015)执复字第3号,最高法院均能追加。
而西某塘院说法律不能追加,即使不能追加不发裁定书是否合法?如果某院真的依法办事,为什么却一再打击骚扰申请执行人依据的是哪条哪款?!
在判决生效前,杨克强就开始转移财产抽逃股权变更公司住所!凸显了一个欺诈的商人和法律顽抗到底的嘴脸。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不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
西某塘法院的执行行为助长了被执行人的气焰:后果也没什么,不就是失信人吗,不怕的,你想多了。哈哈哈三声大笑是对"法"的蔑视?还是另有文章?!西某塘FY的执行行为错失执行的时机。
从录音中可以听出,执行人员说打以上短信截图的电话,无人接听,实际上直到2021年1月28日我还能和此号码短信沟通协商让他履行法定义务。
杨克强于诉讼后将南宁宝利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变更到鸡村
杨克强诉讼前与申请人通话录音中说,刚刚装修公司,要做大,且杨克强诉讼前有很多待售车辆,刚刚装修,不存在短时间内穷困潦倒!是否属于执行不能到原住所一查便知,查询2017年4月诉讼后的南宁宝利捷公司账户流水、被执行人个人各银行账户流水、杨克强名下车辆交易记录、房产交易记录便知。
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坚决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个别干警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党和人民法院的形象,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7年4月27日《南国早报》整版对此事件报道↑
《人民网》《中国网》等媒体对此事件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
用着权力涉嫌非法打击合法公民(胜诉原告人、申请执行人)
跨地区即使是执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信访条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