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府规〔2020〕34号)《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南武府规〔20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武鸣区党委党校教职工宿舍区蓝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武鸣区党委党校教职工宿舍区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春霞路7号,校园内有教职工住宅楼共两栋,均为预制板结构。两栋住宅建筑面积共计2680平方米,第1栋建于1984年5月,总层为4层,共16套,面积为1381平方米(含扩建面积)。第2栋建于1987年6月,总层为4层,共16套,面积为1299平方米(含扩建面积))。两栋楼涉及拆迁安置32套,其中有27户已房改出售为私人房产,有5套未房改出售。杂物房建筑面积共计279平方米(其中1号宿舍楼杂物房有16间,面积为169平方米,2号宿舍楼杂物房有16间,面积为110平方米),未房改出售。按《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南武府规〔2021〕2号)执行。八、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抵押、交易、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修营业或新增营业网点等增加补偿费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九、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十、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武鸣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武鸣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
关于武鸣区原武鸣县造纸厂生活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南武政字〔2021〕18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府规〔2020〕34号)《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南武府规〔20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武鸣区原武鸣县造纸厂生活区蓝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原武鸣县造纸厂生活区位于标营新区标营路(原标营路8号),地块现有职工宿舍楼6栋,每栋6层,均为2个单元,共144户,总建筑面积10941.12平方米(测绘面积)。原武鸣区造纸厂生活区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按《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南武府规〔2021〕2号)执行。八、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抵押、交易、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修营业或新增营业网点等增加补偿费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九、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十、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武鸣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武鸣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021年 7月15日
来源:武鸣区人民政府网